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
应知应会知识
(第五期)
Q
哪些情形下应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追责问责?
A
一是对本区域内“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是对“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是纵容、庇护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是存在“吃、拿、卡、要”、说情打招呼、选择性执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是拒不配合,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Q
哪些情形下应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一是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是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三是对违法建设擅自给予行政许可、办理权属证明的。
四是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五是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或查处不力的。
六是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Q
哪些情形下应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是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是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Q
居(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劝阻、报告和协助职责如何处理?
A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依法对居(村)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Q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如何处理?
A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Q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A
查处机关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Q
党员及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如何处理?
A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所管辖的党员及公职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督促主动拆除。对如实申报、按期整改到位的不予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整改不及时或者拒不整改的,由辖区城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是为违建者说情开脱打招呼、不明情况瞎议论、暗中支持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Q
“清违行动”举报方式有哪些?
A
举报邮箱:
ycwfjsjb6236907@163.com
“宜昌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违建举报”菜单举报。
(来源: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