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违行动”应知应会知识(第四期)

2022-04-01 09:08  

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

应知应会知识

(第四期)


Q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如何处理?

A

一是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二是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 60日。

三是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四是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违法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查处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搬离。

Q

哪些情形下违法建设当事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A

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是采取改正措施后,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

Q

哪些情形下查处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A

一是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是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

三是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无法满足消防、电力等有关强制标准的。

四是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是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是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Q

哪些情形下查处机关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

A

一是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是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是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Q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罚款基数如何计算?

A

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一是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

二是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

三是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竣工结算价不明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查处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Q

违法建设拆除有几种形式?

A

自拆、助拆、强拆三种形式。

一是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自拆限期内申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拆除;

二是当事人拒不自拆也不申请助拆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Q

强制拆除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如何处理?

A

一是查处机关强制拆除前通知当事人,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二是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经现场见证后,由查处机关代为临时保管相关财物,并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财物;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三是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Q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谁承担?

A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查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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