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
应知应会知识
(第三期)
Q
公共服务单位对清除违法建设工作有哪些法定义务?违反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一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向有关部门查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
二是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Q
公共服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A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Q
居(村)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理?
A
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Q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理?
A
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Q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将受到什么处罚?
A
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抄告后,市场主体申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已经核发的,依法处置直至撤销,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Q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将受到什么处罚?
A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Q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中有哪些义务?
A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Q
如何“确保不应拆违出现困难群众出现无房可住,不因拆违导致群众生活无可依靠”。
A
依据市住建、市城管部门出台的地面、立面、楼顶违建拆除后修复规范,解决好保温隔热防渗问题;对无房屋买卖记录、且无其他住房的宜昌市市民的违法建设可依法暂缓拆除;违法建设拆除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依法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无其他住房的宜昌市市民的违法建设可依法暂缓拆除;违法建设拆除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依法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来源: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