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野外用火 严惩不贷!

2022-03-25 09:27  
近日

兴山县应急管理局曝光
一例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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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3日14时许,古夫镇夫子社区快马小区居民付某春,在古夫镇舒家湾(小地名)自家柑橘田内焚烧田坎,违规野外用火,经林业部门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付某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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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转晴,气温回暖,
踏青、祭祀、农事用火等行为剧增,
森林火灾风险加大,
火险等级升高,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醒您:

★ 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 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 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等;
★ 严禁野外生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等;
★ 严禁在林区内架设电网、放火驱兽、使用猎枪等;
 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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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来源:兴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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