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 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告

2020-11-20 15:07  

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势头,切实阻断“两卡”犯罪链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按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予以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我县曾向违法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必须主动前往银行、通讯运营商网点注销相关银行账户(卡)、手机卡。

三、原出售、出租、出借的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自行注销后,其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注销开户的个人(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居民群众如有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10或者通过“兴山公安”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等渠道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警方将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兴山县公安局

2020年11月20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