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域禁捕的通告

2020-07-10 10:06  

兴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域禁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捕的最新指示精神,现就全县天然水域全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暂定10年(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二、禁渔区:全县所有天然水域(含流域水库)。

三、禁止行为: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进行生产性垂钓,仅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娱乐性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在古洞口一级水源保护区进行垂钓。因养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可向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造成经济、生态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社会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劝阻或举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枉私枉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监督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和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717-2588501;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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